李景龙、卢晓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4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413号案件名称
李景龙、卢晓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景龙;卢晓东;孙慧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413号申请执行人李景龙,男,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晓东,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慧娟,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景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晓东、孙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6926号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景龙与被执行人卢晓东、孙慧娟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书面终结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54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永飞、吕敬荣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02民初15143号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房秋玲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2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