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灵、张根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17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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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172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灵、张根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灵;张根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172号之三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灵,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张根望,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宁化县。关于张灵、张根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鄂9004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张根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张灵、张根望退赔被害人吴辉煌166589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灵、张根望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中的财产刑及退赔款,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灵、张根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刑事判决中的罚金及退赔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划拨了被执行人张灵、张根望的银行存款1579.98元、1935.18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根望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化县的房屋及号牌为鄂A×××××大众牌汽车。经查,被执行人张根望所有的不动产暂不宜处置,车辆暂无法扣押、处置,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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