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红、衷豪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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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672号案件名称
刘银红、衷豪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银红;衷豪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672号申请人:刘银红,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衷豪杰,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人刘银红诉被申请人衷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银红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衷豪杰的银行存款1049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银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衷豪杰的银行存款1049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雨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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