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太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刘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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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739号案件名称
冯太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刘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刘慧敏;冯太山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739号原告:冯太山,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7日,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慧敏,女,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5日,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281。法定代表人:秦志强,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冯太山与被告刘慧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太山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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