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马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1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1162号案件名称
张祥、马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祥;马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张祥,男,汉族,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马娟,女,汉族,农民,住海伦市。本院执行的张祥与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祥于2021年5月28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黑128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娟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执行责任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马娟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黑MJ3421解放牌汽车一辆,因无法查找该车辆,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债权3万元及利息没有实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1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辉审判员 张 威审判员 佟 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朋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1民初2843号 下一篇 李宁、罗灿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4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