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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平、雷文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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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169号
  • 案件名称

    胡卫平、雷文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武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胡卫平;雷文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胡卫平,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乡县贾豁乡。被执行人:雷文兵,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乡县大有乡。本院在执行胡卫平与雷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雷文兵有车牌号码为晋XXXXX福田牌汽车一辆,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雷文兵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晋XXXXX福田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青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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