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平、雷文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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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169号案件名称
胡卫平、雷文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武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胡卫平;雷文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胡卫平,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乡县贾豁乡。被执行人:雷文兵,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乡县大有乡。本院在执行胡卫平与雷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雷文兵有车牌号码为晋XXXXX福田牌汽车一辆,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雷文兵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晋XXXXX福田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青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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