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妮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31民初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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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31民初2817号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妮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荔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妮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31民初2817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20019855XK,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荔塔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喜,广西江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妮,女,1990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被告李春妮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春妮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恩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云飞书 记 员 周 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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