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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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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815号
  • 案件名称

    张琳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琳姣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815号被执行人:张琳姣,女,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张琳姣罚金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张琳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张琳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琳姣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琳姣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琳姣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琳姣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张琳姣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琳姣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分别到孟州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琳姣房产信息;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张琳姣住房公积金信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张琳姣保险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琳姣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张琳姣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琳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琳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琳姣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张琳姣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琳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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