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合义、黄玉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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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498号案件名称
代合义、黄玉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代合义;黄玉祥;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498号原告:代合义,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黄玉祥,男,汉族,1970年0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海升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152420266H。法定代表人:戴跃,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诵桥区磬云路与胜利路交口御河园小区5号楼109、206、40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78905233B。负责人:吴颀,职务:总经理。原告代合义与被告黄玉祥、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合义撤回对被告黄玉祥、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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