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春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3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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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3024号案件名称
李连春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连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3024号原告:李连春,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刘秋明。原告李连春诉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丽丽书记员 程昳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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