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5民初1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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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民初1997号案件名称
王某1、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某1;刘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725民初1997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山丹县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2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原告王某1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9月1日以纠纷已与另一案合并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文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梦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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