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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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619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正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19号原告: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西路北段1号富临桃花岛16幢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0726635F。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被告:王正富,男,194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绵阳市盛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涣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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