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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天兴、泾阳县建筑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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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981号
  • 案件名称

    丁天兴、泾阳县建筑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泾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丁天兴;泾阳县建筑公司;陕西康汇通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张顺利;谢社教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3民初981号原告:谢某1,男,汉族。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谢某2(系原告之女),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泾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某,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康汇通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泾阳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某1与被告张某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谢某1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某1负担。 审  判  员    郑      蔓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媛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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