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天兴、泾阳县建筑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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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981号案件名称
丁天兴、泾阳县建筑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丁天兴;泾阳县建筑公司;陕西康汇通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张顺利;谢社教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3民初981号原告:谢某1,男,汉族。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谢某2(系原告之女),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泾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某,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康汇通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泾阳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某1与被告张某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谢某1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某1负担。 审 判 员 郑 蔓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媛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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