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玲、赵卫东等岳瑛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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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监4号案件名称
朱玲、赵卫东等岳瑛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玲;赵卫东;岳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监4号申请执行人:朱玲,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梅,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翠萍,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卫东,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岳瑛,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阳,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朱玲与被执行人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新0104执监22号执行裁定,追加岳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重新审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新0104执监22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重新审查处理; 三、重新审查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静人民陪审员 孟繁荣人民陪审员 刘亚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摆小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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