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玲、赵卫东等岳瑛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监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监4号
  • 案件名称

    朱玲、赵卫东等岳瑛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朱玲;赵卫东;岳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监4号申请执行人:朱玲,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梅,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翠萍,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卫东,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岳瑛,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阳,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朱玲与被执行人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新0104执监22号执行裁定,追加岳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重新审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新0104执监22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重新审查处理;        三、重新审查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静人民陪审员    孟繁荣人民陪审员    刘亚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摆小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