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楠、郎佰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7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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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74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晓楠、郎佰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晓楠;郎佰玉;东阿县农业机械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晓楠,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郎佰玉,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东阿县农业机械公司,驻址:东阿县。法定代表人:孟宪印,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楠、郎佰玉与被执行人东阿县农业机械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东阿县农机公司名下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科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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