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贵州盛世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3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338号案件名称
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贵州盛世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贵州盛世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黔中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338号原告: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安泰电脑城二层2-A4-1号商铺经营者:刘贵龙,男,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上官灵雁,贵州云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盛世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D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GYG7144法定代表人:鲍安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D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JB7E97U法定代表人:周俊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陈千秋,系贵州九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安顺市西秀区黔中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C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56323898W法定代表人:熊青,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诉被告贵州盛世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顺市西秀区黔中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贵州盛世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顺市西秀区黔中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张红文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包 欣书 记 员 杨 恒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宋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8民初2927号 下一篇 郑明星、郑明星、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