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君、朱仕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3101民初8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864号
  • 案件名称

    周君、朱仕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君;朱仕德;陈芍林;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3101民初864号原告:周君,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华,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系原告配偶。被告:朱仕德,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陈芍林,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玄哲,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吉首经开区创新创业示范园**标准厂房第**。法定代表人:李宏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松,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林,男,1967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原告周君与被告朱仕德、陈芍林,第三人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华,被告朱仕德、陈芍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玄哲,第三人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林、李祥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贵院查封的价值4,569,070.6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的执行财产属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2.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经各方协商,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于2019年6月15日承诺:如果李宏进于2019年8月30日前,没有付清债权人(原告)周君壹仟捌佰万元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周君有权处理李宏进承诺的所有抵押品(滴水床、阴沉木、木雕沙发工艺品等所有收藏品)。2019年6月20日,湘西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与周君签订《交付协议》,将双方所质押物品黄花梨办公桌、寿匾、滴水床、阴沉木、木雕沙发工艺品等所有收藏品(详细以视频和照片为准)交付给债权人周君质押。2019年9月5日,湘西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与周君签订《同意处置质押物协议书》,同意债权人周君处置湘西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于2019年9月5日交付给周君的质押物。2020年11月27日,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委托代理人与周君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将湘西大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于2019年6月20日交付的质押物抵销债权人周君的全部债务。被告朱仕德、陈芍林与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贵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原告的财产即价值4,569,070.67元的财产(详见査封清单)当作被执行人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的财产予以查封,纯属认定事实不清。该抵押事实及以物抵债的事实均有书面凭证为据,且动产抵押及质押和以物抵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实和证据均有据可查,也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请贵院认定。综上所述,原告在贵院査封扣押之前就已经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协议及《交付协议》和《以物抵债协议书》,并完成了质押物的交付,原告并实际占有该价值4,569,070.6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质押物,享有该质押物所有权长达一年半的时间,(2020)湘3101执1256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朱仕德、陈芍林辩称:一、原告起诉所述与事实不符,案涉执行财产所有权没有变更:1.原告与李宏进、太阳树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且《以物抵债协议书》无效;2.2019年6月20日的《交付协议》只有一方签字,协议未成立;3.案涉争议物品一直在太阳树租房的厂房内,不存在交付、质押等情形;4.两份协议书的落款时间虽为2019年,但与事实不符;二、起诉状中引用的法律规定属于原告恶意篡改,混淆概念;三、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抵押登记的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执行措施。第三人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陈述,2019年公司给原告办理了手续,后面的房租等费用都是原告代理人支付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本案以物抵债的效力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与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于2020年11月27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书》,拟证明因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未能按时向其偿还债务,已将本案案涉物品抵给原告用于偿还债务。被告质证称,对三性均有异议,以物抵债的形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审查,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系由被告李宏进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物抵债协议书》虽有公司盖章,但并未有李宏进的签字。且该协议中明确写道“债权人也无法实现到期债权,况且李宏进现已被羁押于湖南省攸县看守所”,故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另,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而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曾于2020年4月23日与本案被告朱仕德、陈芍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本院进行调解,调解后未能按协议履行,朱仕德、陈芍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20)湘3101执1256号执行通知书、(2020)湘3101执1256号财产报告令,并于11月16日向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邮寄相关文书。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在明知尚欠其他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可能存在恶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本院对该协议书的效力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3日,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与朱仕德、陈芍林在本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因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未能按照调解约定的内容履行,朱仕德、陈芍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20)湘3101执1256号执行通知书、(2020)湘3101执1256号财产报告令,并于11月16日向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邮寄相关文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后,查封了存放于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滴水床、阴沉木等物品。周君向本院执行局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因未能按时向其偿还债务,曾于2019年6月15日向其书面承诺,向其质押上述被查封的物品,并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交付协议》、2019年9月2日签订《同意处置质押物协议书》、2020年11月27日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现被查封的物品均为周君所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湘310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周君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原告主张在执行阶段被查封的物品已因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书》转移所有权,已非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李宏进所有的物品,故不应执行。但根据本案现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以物抵债协议书》虽有公司盖章,但未有李宏进的签字,且李宏进当时已被羁押,其对协议是否知晓无法核实,故本院无法核对协议是否为公司及李宏进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即便协议具有真实性,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与李宏进在明知存在其他债权人情况下,依然与周君进行以物抵债,可能存在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故本院对上述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不予认定。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案涉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故对其主张确认该标的物归其所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即便原告提交的抵押承诺、《交付协议》、《同意处置质押物协议书》均具有合法性且已经生效,债权人只能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改变其所有权。故在原告无法证明案涉物品已转移所有权或其对物品享有足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情况下请求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第三人的陈述,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52.57元,由原告周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宇怀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人民陪审员  龙菊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 洁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