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华、白希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93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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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93号之十六案件名称
刘艳华、白希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艳华;白希沛;张晓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93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刘艳华,男性,1967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白希沛,男性,1955年12月30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张晓丽,女性,1958年03月26出生,汉族,住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021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对刘艳华申请执行与白希沛、张晓丽借款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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