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明华、左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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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145号案件名称
岳明华、左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岳明华;左东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145号原告:岳明华,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左东,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岳明华与被告左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岳明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明华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3元,由原告岳明华负担。 审判员 哈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玺书记员 马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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