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王斌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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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15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王斌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王斌;赵致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公司负责人:赵致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山鹏,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斌,男,1993年3月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881民初46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斌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一次性偿还截止2020年11月10日借款本息257859.2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80元、执行费381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斌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斌于2021年8月20日将拖欠款项112568元清偿完毕,剩余借款本息由被执行人王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偿还,案件受理费2580元、执行费3810元由王斌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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