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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令与吴晓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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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1033号
  • 案件名称

    胡令与吴晓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胡令;吴晓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胡令,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吴晓敬,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令与被执行人吴晓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房屋、船舶、工商、证券、金融财产,划拨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2225.03元已支付申请人胡令。现场查询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华强审  判  员   朱文安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阳书 记 员  王晓燕-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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