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桂、左桂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22财保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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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财保129号案件名称
王中桂、左桂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中桂;左桂银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财保129号申请人:王中桂,男,生于1956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左桂银,男,生于1992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王中桂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3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左桂银价值2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川0522民初3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调解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左桂银价值2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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