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晓利、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2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282号
  • 案件名称

    刘晓利、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晓利;徐速进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282号原告:刘晓利,男,汉族,1955年1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铁路退休职工。被告:徐速进,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辽阳市白塔区摩力美健身中心经营者,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琳(夫妻关系),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刘晓利与被告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晓利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利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速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原告预交),均由原告刘晓利负担。审 判 员  冯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宛儒书 记 员  孙 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