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利、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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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282号案件名称
刘晓利、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晓利;徐速进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282号原告:刘晓利,男,汉族,1955年1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铁路退休职工。被告:徐速进,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辽阳市白塔区摩力美健身中心经营者,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琳(夫妻关系),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刘晓利与被告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晓利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利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速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原告预交),均由原告刘晓利负担。审 判 员 冯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宛儒书 记 员 孙 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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