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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李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赣0481财保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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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81财保13号
  • 案件名称

    曹某某、李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昌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陈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财保13号申请人:曹某某,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人:李某某,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代理人:黄治贤,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人曹某某、李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存款250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工程款,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被申请人陈某在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工程款等在内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某某、李某某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亚奇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财保13号申请人:曹某某,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人:李某某,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代理人:黄治贤,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人曹某某、李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存款250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工程款,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被申请人陈某在中农华威生物制药(湖北)有限公司工程款等在内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某某、李某某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亚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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