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忠元、李四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9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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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949号之一案件名称
龙忠元、李四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龙忠元;李四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949号之一申请人:龙忠元,男,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李四方,男,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龙忠元与被申请人李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忠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予以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四方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忠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四方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龙忠元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彭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钰书 记 员 彭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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