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顺、张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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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831号案件名称
李国顺、张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国顺;张勇;郑小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顺,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小艳,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国顺与被执行人张勇、郑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国顺与被执行人张勇、郑小艳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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