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小凡、李瑞生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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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07号案件名称
薛小凡、李瑞生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薛小凡;李瑞生;李海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07号 申请人:李海源,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02260037。被申请人:李瑞生,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薛小凡,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905132742。申请人李海源与被申请人李瑞生、薛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海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瑞生名下的位于 区XX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屋[ ],保全标的为40万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100万元的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瑞生名下的位于区XX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屋[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李海源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 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20210810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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