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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小凡、李瑞生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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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07号
  • 案件名称

    薛小凡、李瑞生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薛小凡;李瑞生;李海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07号 申请人:李海源,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02260037。被申请人:李瑞生,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薛小凡,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905132742。申请人李海源与被申请人李瑞生、薛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海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瑞生名下的位于 区XX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屋[ ],保全标的为40万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100万元的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瑞生名下的位于区XX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屋[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李海源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 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20210810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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