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宁、吴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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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577号案件名称
卢宁、吴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卢宁;吴洋;张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577号申请执行人:卢宁,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吴洋,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宁,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宁与被执行人吴洋、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33723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抵押房产以360400元成交扣除执行费3406元,已执行回款356994元,剩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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