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力尼沙于苏甫、努尔尼沙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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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967号案件名称
古力尼沙于苏甫、努尔尼沙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古力尼沙于苏甫;努尔尼沙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967号申请执行人:古力尼沙于苏甫,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新疆库车县。 被执行人:努尔尼沙,女,1969年3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古力尼沙于苏甫与被执行人努尔尼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古力尼沙于苏甫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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