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军、陈坚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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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242号案件名称
杨学军、陈坚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学军;陈坚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陈坚惕,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军与被执行人陈坚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7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工资清偿债务且在(2021)湘1127执621号案件中为申请执行人待划拨执行后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暂不处理其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曾 强书 记 员 高旭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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