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学军、陈坚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2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242号
  • 案件名称

    杨学军、陈坚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学军;陈坚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陈坚惕,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军与被执行人陈坚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7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工资清偿债务且在(2021)湘1127执621号案件中为申请执行人待划拨执行后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暂不处理其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曾 强书 记 员  高旭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