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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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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5662号
  • 案件名称

    逯某、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逯某;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662号原告:逯某,住大同市。        被告: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某,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住大同市。        原告逯某诉被告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逯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重新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在庭前对诉讼请求金额作出调整,本院按照原告实际诉求计收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225元。        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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