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某、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6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5662号案件名称
逯某、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逯某;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662号原告:逯某,住大同市。 被告: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某,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住大同市。 原告逯某诉被告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逯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重新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在庭前对诉讼请求金额作出调整,本院按照原告实际诉求计收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225元。 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迪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