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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华、黄金乡前程村四组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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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2024号
  • 案件名称

    杜国华、黄金乡前程村四组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杜国华;黄金乡前程村四组;朱槐秋;朱建斌;朱槐相;朱澄德;朱建志;朱建国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024号原告:杜国华,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黄金乡前程村四组。被告:朱槐秋,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朱建斌,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朱槐相,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朱澄德,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朱建志,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朱建国,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杜国华与被告黄金乡前程村四组、朱槐秋、朱建斌、朱槐相、朱澄德、朱建志、朱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欠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国华负担。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玉松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024号原告:杜国华,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黄金乡前程村四组。被告:朱槐秋,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朱建斌,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朱槐相,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朱澄德,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朱建志,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朱建国,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杜国华与被告黄金乡前程村四组、朱槐秋、朱建斌、朱槐相、朱澄德、朱建志、朱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欠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国华负担。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玉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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