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陈新年等于湖、满·巴依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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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122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陈新年等于湖、满·巴依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精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陈新年;于湖;满·巴依尔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2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乌鲁木齐路7号。 负责人:孟新艳,系该行精河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艾尔肯·伊明,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新年,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于湖,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满·巴依尔,男,1960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诉被告陈新年、于湖、满·巴依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江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国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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