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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霞、王志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15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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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5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明霞、王志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明霞;王志彬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女性,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志彬,男,汉族,1982年10月07日生,住乐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彬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晓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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