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霞、王志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15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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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55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明霞、王志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明霞;王志彬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女性,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志彬,男,汉族,1982年10月07日生,住乐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彬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晓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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