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贤、李治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24执恢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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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恢317号案件名称
李治贤、李治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治贤;李治贤;闫培林;闫培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恢317号 闫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4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对(2021)陕0824执465号案件结案,现闫某某、李某某二人自愿将本案案件款协商为38万元,案件款以兑付申请人,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4执恢3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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