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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光、赵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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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305号
  • 案件名称

    张红光、赵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红光;赵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光,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谢村镇六陵渡村。委托代理人:胡彦庆,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谢村镇六陵渡村。被执行人:赵群,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张红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3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赵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陈灵娥申请执行赵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陕0723执141号],对赵群持有的股票强制卖出所得价款63285.30元,已兑付陈灵娥45592.57元,剩余17692.73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150元后,余款17542.73元,本案申请人张红光已领取。现申请执行人张红光与被执行人母亲姚晓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扣除已兑付的款项,尚欠本金54307.27元,由姚晓茹最迟于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后每月月底前给付5000元直至本金还清;对利息部分双方确认5000元,案件受理费1080元共计6080元,由姚晓茹于本金还清后次月一次性付清。现申请人张红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执30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后的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原判决,否则可能丧失有关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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