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志春、祁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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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210号案件名称
贺志春、祁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贺志春;祁晶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8210号 原告祁晶,男,汉族。被告贺志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晶诉被告贺志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9时00分开庭,因原告祁晶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继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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