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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志春、祁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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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210号
  • 案件名称

    贺志春、祁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贺志春;祁晶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8210号 原告祁晶,男,汉族。被告贺志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晶诉被告贺志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9时00分开庭,因原告祁晶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继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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