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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晓飞、曹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166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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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166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白晓飞、曹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白晓飞;曹琛
  • 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16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晓飞,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曹琛,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白晓飞与被执行人曹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民终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1、曹琛名下有银行存款32702.24元,我院已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曹琛名下有银行账户,我院已予以冻结(自2021年8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3、曹琛名下有津R×××**车辆,我院已查封该车底档(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因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张兵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宋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邱 旭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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