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松华、许某1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9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943号
  • 案件名称

    曾松华、许某1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曾松华;许某1;许伟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943号原告:曾松华,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许某1,女,200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法定代理人:许某2,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系原告许某1的父亲。被告:许伟斌,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铜铃西路38号财富大厦1-3。法定代表人:邓海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曾松华、许某1与被告许伟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曾松华、许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松华、许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水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