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玛确机、邹雪梅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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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民初173号案件名称
卓玛确机、邹雪梅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卓玛确机;邹雪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6民初173号原告:卓玛确机,女,1989年5月5日出生,藏族。被告:邹雪梅,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卓玛确机与被告邹雪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卓玛确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玛确机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卓玛确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玛确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卓玛确机负担。审判员 翁青卓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泽绒降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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