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柳、王碧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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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107号案件名称
张柳、王碧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柳;王碧侠;咸阳康铭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107号原告:张柳、王碧侠被告:咸阳康铭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柳、王碧侠诉被告咸阳康铭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柳、王碧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段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轶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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