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永峰与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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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077号案件名称
荆永峰与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荆永峰;王胜东;陈立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77号原告:荆永峰,男,1975年10月12日,汉族,东辽县人,住址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孙全竹,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建坤,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址东辽县。 被告:王胜东,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址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金圣钧,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满族,辽源市人,住址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陈立辉,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址东辽县。 原告荆永峰与被告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荆永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胜东、陈立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永峰撤回对被告王胜东、陈立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荆永峰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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