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县城弘德电脑销售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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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808号案件名称
阳城县县城弘德电脑销售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阳城县县城弘德电脑销售部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808号被执行人:阳城县县城弘德电脑销售部。经营者:王立波。被执行人阳城县县城弘德电脑销售部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晋05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城县县城弘德电脑销售部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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