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玉、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4执11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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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执111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晓玉、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鄢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晓玉;赵志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4执1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晓玉,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赵志强,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申请执行人陈晓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晓玉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执1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喜芳审判员 程松峰审判员 陈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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