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哲、蒋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3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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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3336号案件名称
杜哲、蒋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杜哲;蒋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3336号申请执行人:杜哲,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蒋莉,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哲与被执行人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哲与被执行人蒋莉之间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3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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