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盛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2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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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2647号案件名称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盛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盛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647号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HRKX0R,住所地:武宁县豫宁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斌,该行员工。被告:邹盛权,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盛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盛权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盛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道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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