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贵、周建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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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107号案件名称
黄云贵、周建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云贵;周建良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8107号原告:黄云贵,男,199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甫,盘州市翰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142。被告:周建良,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黄云贵与被告周建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云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甫、被告周建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云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房屋租金5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6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将从何国祥、陇万明处租赁的位于贵州省盘州市门面转租给被告用于商业使用,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自2020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6日。(送乙方即被告一个免租期,租金从9月10日起算),租金为每年55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将3号、4号门面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房租就将4号门面退还给原告,被告继续使用3号门面,但被告使用3号门面到2020年12月24日,由于被告不善于经营,导致无法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赁原告的房屋,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双方于2020年8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搬出租赁房。经与被告进行对帐,被告还欠原告51766元的房屋租金,原告同意只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的房屋租金,对于被告下欠原告房屋租金50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承诺于2021年2月15日前付清。自从被告向原告出具该《欠条》后,约定付款的时间已到,但被告却没有按约定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欠,现还不接原告电话。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提此诉讼,请求人民法,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周建良辩称,约定进场的装修期限应扣除租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6日,原告黄云贵与被告周建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黄云贵将位于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286号秀程商住楼一楼3号4号门面租给被告周建良经营百货,租期五年,从2020年8月6日开始计算(送乙方一个免租期,租金从9月10日起算),租金为550000元/年。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云贵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周建良使用,因被告周建良经营不善,双方经协商后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周建良于2020年12月28日向原告黄云贵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黄云贵房租50000元,于2021年2月15日前付清。因被告周建良至今未支付该笔房租,原告黄云贵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欠条、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云贵与周建良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因周建良不想继续履行租赁案涉房屋,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同时周建良向黄云贵出具欠条,对欠付的租金50000元予以认可,因周建良未按期支付欠付的租金,故黄云贵主张周建良支付租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周建良提出装修期应当扣减租金的辩解意见,因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对租金进行了结算,且周建良出具欠条对尚欠的租金进行确认,故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云贵房屋租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周建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江璟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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