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如平、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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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317号案件名称
刘如平、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如平;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刘如平,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宁县回龙镇龙口村1组。法定代表人:伍玉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人刘如平与被执行人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刘如平与被执行人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诉讼正在进行中,且该案的结果与有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刘如平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荣科书 记 员 邓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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