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正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6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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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646号之二案件名称
石正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正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646号之二被执行人:石正华,男,苗族,1984年03月14日生,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石正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正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7051018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29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吴治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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