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至玉、郭树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765号案件名称
赵至玉、郭树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至玉;郭树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赵至玉,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郭树红,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赵至玉与被执行人郭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至玉于2021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至玉于2021年9月7日以被执行人郭树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7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国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鹤书 记 员 同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张英俊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督42号 下一篇 李成良、高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