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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至玉、郭树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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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765号
  • 案件名称

    赵至玉、郭树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至玉;郭树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赵至玉,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郭树红,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赵至玉与被执行人郭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至玉于2021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至玉于2021年9月7日以被执行人郭树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7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国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鹤书 记 员 同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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